扩面提质,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持续优化升级

2026-11-03 14:27

01 上海:政策设置过渡期与正式实施两个阶段

 

10月15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202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原文:

https://ybj.sh.gov.cn/ybdt/20261016/32736f1f6d904827936fe8f6de939628.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JlMjZiMDdkNjE1OTgwMDk0LTAyOTdhNmVhNWY4MGNhNzIifQ%3D%3D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政策设置过渡期与正式实施两个阶段执行:

 

过渡期(2027年4月30日前),生育或流产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流产前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或流产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影响生育津贴申领。

 

新政正式实施(2027年5月1日起),申领生育津贴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①生育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②生育或流产前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生育、流产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予享受生育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已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不能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为稳妥衔接,设置过渡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分娩,分娩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即便分娩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也可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自2027年5月1日起,分娩时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既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待遇,也不能办理生育医疗费补贴剩余额度清算。

 

三、现已怀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待遇享受按照生育时间分情形确定:

 

(一)生育时间在2027年4月30日前的。生育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分娩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二)预产期在2027年5月及以后的。需自2026年10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参保缴费,待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分娩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依规申领生育津贴。若发生缴费中断,分娩时仍处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不得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

 

在此提示: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坚持及时参保、连续缴费,避免断保,保障完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四、单位在职人员拟离职待产,后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职工医保6个月待遇等待期规定的限制。如单位离职后直接转为灵活就业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随即转为灵活就业参保,均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此基础上,生育或流产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五、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或流产时正常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依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原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待遇等待期规定的限制。生育或流产时已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生育、流产前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依规申领生育津贴。

 

02 广西: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参加医保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参保女职工享受待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保险

政策原文:

http://www.gxzf.gov.cn/hdjl/guizaiwen/zskDetail.shtml?id=9ed0bcc1-11d3-4a07-a5a3-8e98c0403877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确保应参尽参。全面落实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逐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可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特点、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有关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标准和所需满足的参保缴费时长。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区最新发布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应至少覆盖整个孕期(含妊娠首月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

 

二、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类保障。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在门诊发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一)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可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做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限额支付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在限额支付标准下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含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其已在自治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诊治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列支。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职工医保待遇支出项目。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已在自治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低于生育限额支付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生育限额支付标准。

 

(四)做好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保障。自治区层面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做好分娩镇痛医保支付工作,持续做好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医保支付管理,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做好生育津贴支付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确保应享尽享。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由参保地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按所在参保地规定执行。

 

03 河北秦皇岛:2027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近日,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

政策原文:

http://ybj.qhd.gov.cn/BAFa08c0dc/New/qhdybjFile/2026-10-10/59ef20f4-3920-4a3c-b70d-36f4488bd577.pdf

 

一、扩大参保覆盖范围

 

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参保范围包括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缴费基数核定规则

 

(一)在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在职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个人无需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自2027年1月1日起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待遇享受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代缴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

 

三、生育津贴核定与发放

 

生育津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和生育分娩津贴。生育津贴申领时长原则上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分娩之日起 180 天内; 生育分娩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一) 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为生育月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 12 个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生育津贴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应保持连续正常缴费。在我市以单位职工、领取失业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长可连续计算。

 

(二)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在职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生育月前 12 个月所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缴费基数。领取失业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计发标准为生育月前 12 个月个人月平均缴费基数。 应发生育津贴按照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再乘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计发。

 

1.生育分娩津贴

 

(1)在职职工、领取失业金人员连续参保缴费的,生育津贴继续按照原政策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补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天数支付。

 

(2)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的,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天数支付。

 

(3)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的,生育月前 12 个月内,如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天数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参保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 天津贴,怀孕满4 个月终止妊娠及出现未存活胎儿的享受 42 天津贴;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津贴;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 天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 21 天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津贴

 

(三)其他情形生育津贴

 

1.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断保、非待遇等待期)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月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月前实际缴费月数计发。应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月平均缴费基数÷30 天) × (实际缴费月数÷ 12 )。

 

2.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区、统筹区内跨单位就业,因关系转移缴费中断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原参保缴费时长与新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

 

3.退休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享受生育分娩津贴期间,不重复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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