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出台的劳动相关政策及官方解读!

2020-02-02 10:36
通知延迟复工的省市及区域中,大部分要求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00,苏州市、南京市等此前确定为2月8日的,也随江苏省规则的出台而调整为2月9日;西安市由复工时间待定调整为不早于2月9日24:00,温州市由此前的2月9日推后至2月17日24:00,湖北省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3日;也有部分城市复工时间仍然待定,如天津、渭南、韩城等。
 
至此,我们在各地复工安排中看到了诸多变化与不确定性。为便于大家查找,我们将目前收集到的疫情期间各地发布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政策及官方解读文件目录(截至2月1日23:00)汇总于本文最后,供参考。
此外,就与复工相关的两个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分享如下:
 
1.不属于涉及国计民生的特定企业,但春节期间并未停工,复工日期前可否继续营业?
 
各地对春节期间未停工的企业作何安排,仅在延迟复工的各类通知文字中,并没有全面反映。但亦有部分城市对这类情况给出了明确指引,例如:
 
苏州市:“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天津武清区:“对于允许复工的企业和节日期间未停产停工的企业,纳入清单式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落实完备严密的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企业人员的安全。其中,节日期间未停产停工的企业暂停新增务工人员,允许复工的企业 严控人员规模。”
 
北京市虽未对春节期间未停工企业做出安排,但除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在不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并做到健康防护全员覆盖的情形下,并不强制限制其他企业的复工时间。(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于2月9日24:00前开工的,需要经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
 
鉴于有可能涉及相应的报备、审核与监督管理,对于未见到明确指示的省市和地区,我们建议未停工企业及时与经营所在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征询意见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报备审核工作。
 
2.员工因延迟复工或因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而不能到岗期间,可否优先用年假“折抵”?
 
这是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延迟复工而不能到岗工作。这个阶段,被限制复工的企业有两个选择:在家办公或停工。而员工的选择相对复杂一些:同意在家办公、没有条件在家办公、有条件办公但不想工作、同意消耗年假以及不想浪费年假等等。
 
当公司需要员工工作但员工无法支持,或者公司希望对不工作的员工安排年休假而员工却不希望浪费休假时,争议就发生了。
 
双方的冲突依然是基于对延迟复工定性的不同认识。
 
如此前讨论,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有休息日版(例如上海、重庆)、有防控措施版(例如广东、江苏、福建)、有不明确表态版(大部分地区),还有自由发挥版(例如北京),可见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结论。
 
如果作为休息日,休息日和年假是两类不同的假期,也是两项不同性质的休息权利,不存在相互折抵的逻辑依据。 
 
如果作为防控措施,则延迟复工期间相当于企业停工停产,停工停产就不再是一项休息权利,而是一种经营状态。员工提出休年假,或者企业统筹安排年假,在逻辑上与停工停产状态均不冲突。
 
实际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的保障正是通过要求用人单位主动统筹安排来实现的。
 
当然,从员工的角度看,根据多地的复工政策,延迟复工期间即使不提供劳动也应当正常发工资,那么为什么还要浪费我的年假?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认知。但这个认知未免对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困境缺少了体谅。
 
第二种情形,复工后,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
对于这类情形,多地处理意见都较为明确,例如浙江:“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又如厦门:“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总之,无论以上哪一种情形,年休假的统筹安排都建议先与员工协商,充分沟通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方。公司的安排应当尽到尊重与关爱,员工的需求也应当考虑公司的真实困难。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不可能只凭借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努力,劳动者的信用与真诚亦不可或缺。
                               附: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出台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政策及官方解读目录汇总(截至2月1日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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