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你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都在这里

2020-01-28 15:03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此前后全国各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应的文件,截止2020年1月28日发文之时,已经出台的地方规则包括:

  ▲ 1月23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0]11号)

  ▲ 1月24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

  ▲ 1月2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的通知》

  ▲ 1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 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  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

  ▲ 1月2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1月2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

  ▲ 1月26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号)

  ▲ 1月26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 1月26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

  ▲ 1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各地关于疫情的公告

  同时,为加强防控、阻断疫情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除此以外,部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比如以下地区:

  ▲ 1月26日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不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前复工)

  ▲ 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 1月27日无锡市关于推迟全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告(不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前复工)

  ▲ 1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近期相关规则发布比较集中,我们针对大家在延长假期及紧急措施方面较为关心的几个劳动关系问题,为大家做一些简短的整理:

      1、春节假期究竟延长了几天?

      未延长前,1月31日上班;延长后,2月3日上班。

  未延长前,2月2日是休息日不上班。即,无论是否延长,2月2日都是休息日。因此,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实际上只增加了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

  2、延长的两天假期是法定节假日吗?是对后续休息日的集中调休吗?

  从允许事后补休来看,这两天假期不是法定节假日;从暂未明确“被调休”的是哪两天来看,这两天暂不是对后续休息日的集中调休。“特殊情况下的全体公民假期”这个理解目前占多数。

  3、部分省市规定推迟复工的这段时间如何定性?

  在这些省市对于该时间段定性及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前,我们认为推迟复工的目的不是延长假期,也不是限制劳动,而是为防控疫情而合理限制人员流动的紧急措施。是否会导致职工不能正常劳动,应当视该地方规定的强制性及移动办公的可能性来分情况判断。

“春节放假相关问题”/

  4、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感染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回工作岗位。

  6、用人单位已经发出offer,是否可以取消录用? 需要考察取消录用的原因。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风险取消录用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有待商榷。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建议与拟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时间。

  7、员工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密切接触感染人员而在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目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与各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的各级相关规定内容不完全一致,一部分明确指出“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例如浙江省、广东省等地;一部分按病假待遇给出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时间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此北京地区关于隔离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有待进一步确认。

“员工工资问题”/

  9、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各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已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为稳定就业共克时艰,根据人社部《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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