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近日,全国多省市对当地的工伤保险作出重大调整,涉及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具体都有哪些新变化?快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山东青岛:率先实施新型工伤保障制度
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青岛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工伤保险与伤养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障制度。
该制度在2023年试行一年的基础上调整优化而成,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原文:
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rlshbz/gkml/gwfg/202401/t20240103_7779023.shtml
●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是由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是对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
青岛市补充工伤保险分为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
● 用人单位可以为哪些职工投保补充工伤保险?
基本工伤补充保险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基本工伤保险人员,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以及实习见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和村居“两委”工作人员。
职业伤害保险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招用的灵活就业人员:
①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从业人员;
②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人员;
③用人单位招用无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
④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
● 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①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人员缴费和补助标准。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人员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选择伤养服务的,可由伤养服务机构按照我市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居家伤养300元/人/月(不足半个月按150元)、住院伤养服务1000元/人/月(不足半个月按500元)的标准补助给伤养服务机构。未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不享受伤养服务补助。
②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缴费和补助标准。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前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选择伤养服务的,可由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伤养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居家伤养50元/人/月、住院伤养200元/人/月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居家伤养200元/人/月(不足半个月按100元)、住院伤养800元/人/月(不足半个月按400元)的标准补助给伤养服务机构。
二、浙江: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
近日,浙江省印发《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对工伤保险作出重大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

政策原文:
https://www.zj.gov.cn/art/2023/12/27/art_1229017139_2505782.html
● 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 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参保对象,当年月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探索工伤认定实时在线监督和劳动能力智能辅助鉴定,建立疑难案例会商联动机制。推动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异地委托合作。
●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治疗或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等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适当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福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新调整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福建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政策原文: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401/t20240109_6374582.htm
四、安徽:全省工伤保险执行统一标准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政策原文: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511828.html
● 统一参保范围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要求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 统一费率管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可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五、北京:职校实习学生可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1日起,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可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了。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1/t20240105_3527437.html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这里的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习单位为接收的实习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实习协议等材料,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保期应与实习期一致。
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核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超过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
实习单位按规定为实习生办理参保缴费的,实习生在此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实习单位按照《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目的是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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