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电子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2020-03-17 09:35

  金柚网人事资讯:人社部一函激起千层浪,尤其是在疫情期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不便之时,电子劳动合同更是一跃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人社部的回函中确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劳动合同,但使用上需满足一定条件,我们基于此做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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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社部回函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和文本)如何?

  答:虽是回复北京人社局的文件,但其适用范围原则上可以辐射全国,各地均能够引用此函。就文本的适用范围来看,回函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那么可以推知,人力资源管理中其他类型的文本,若协商一致一般均能够使用电子化形式。

  二、人社部回函的效力如何?

  答:此封回函是人社部办公厅对北京人社局的答复,本质上属于系统内部门之间工作沟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局限于相关具体的沟通内容,同时也局限于系统内,通常不具有对外的普遍效力。当然,由于劳动行政部门肩负着劳动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因此间接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因此,我们对这一文件的认真研读,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该回函的内容涉嫌超越了人社部门的职责权限。人社部门对于劳动行政负有职责,其出台的劳动用工政策、标准,是其职责所在,对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但是除此以外的内容,譬如本答复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法》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问题,属于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职责范围,因此其有效性能否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被认可也是存疑的。

  三、如何理解“协商一致”?

  答:回函中明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采用电子劳动合同。这一常规表述放在其他劳动关系问题上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在电子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上却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细节。由于电子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协商一致的缔约行为,那么回函中强调的“协商一致”是指电子劳动合同缔约行为本身,还是说双方需要在是否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前还需要就此协商一致。如果是第二种理解,那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同意采用电子签名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个意思表示的证据是不能用电子签名来完成的,因为这会形成循环证明。

  所以,简单点来讲,是不是我们要有一份书面的同意采用电子签名的协议来实施电子劳动合同?这是这份文件所没有能够阐释清楚的。

  实践中,第二种理解在流程上并不合理,也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简便合同流程的立法初衷;而前者则更为符合实践操作的需要,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单方面实施电子签名而实际上无需劳动者同意。

  当然在蓝白的实操建议上,我们会建议设计更人性化和有参与感的管理举措来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以避免风险和实现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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