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返工潮将近,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凌晨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下称《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这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所以,延长的这三天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该假期类似于“休息日”,如果企业因工作需要,一定要安排员工上班,相当于周末加班,可以安排员工补休或是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为什么说这两天是类似于“休息日”,最主要的原因是,休息日是无薪的,而这延长休息的这两天是有薪的。(参照往年惯例: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
地方延长复工期限
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下文简称《浙江省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省内各类企业(除部分民生企业外,下文讨论不涉及该部分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市和江苏省内各市县政府也下发类似通知,不过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8日24时前复工。
那么企业如果不按照要求延迟复工会有什么后果呢?
这个做法不仅有悖于情理,而且法律风险极大。该行为显然是违反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视情况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高额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若事态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当然,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必须提前复工,员工坚决反对且不出勤,并不算旷工。
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而定,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最好的选择。该次延期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止大量人员聚集,扩大病毒传染的可能性,在家办公并不增加员工的出行频率,故不违背政策精神。而根据上文讨论,迟延复工期间并不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工作任务让员工在家办公,无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当然,若后续相关文件将该期间拟制为休息日,那么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后需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可以灵活安排调休和年休假
劳动密集型企业,无法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灵活利用调休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损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
当下,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正常安排生产作业,可以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同时,统一安排本企业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