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 还能休年休假工资吗

2019-12-23 09:19

  金柚网人事资讯:小周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本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工资6000元。双方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2019年7月10日,小周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根据安排完成工作交接后,在8月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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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后,小周回想起其2019年度3天年休假并未享受,即向公司提出追索未休年假工资,但被拒绝。小周遂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中,小周表示,物流公司未对包括其在内劳动者的年休假作出过统一安排,其也因工作忙碌未能提出休假申请,现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

  物流公司则主张,小周因个人原因辞职,致使其无法就年休假作安排,该责任不在于公司。且根据小周在职工作时间折算,其2019年度仅应享有2天未休年休假,故不同意该项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能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物流公司应向小周支付2019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对小周的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评析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作为一项法定休息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以上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层含义,其一、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劳动者享受法定年休假;其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仍有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三、未休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回到本案中,小周虽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但其已提前一个月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物流公司而言,完全可以在此期间对应休未休年休假作出合理安排。因此,物流公司主张因小周未及时申请,导致其无法就年休假作出安排的抗辩意见难以成立。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年休假折算天数既不会做“四舍五入”处理,也不存在按“半天取整”的概念。小周2019年虽在物流公司工作已满半年有余,但折算后仅享有2天法定年休假。鉴于此,物流公司应当向小周支付2019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

  实践中,对于本案的处理常见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均无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与本案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一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直接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而本案则采用了折中意见,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通知期给予了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劳动者交接原工作的期间,用人单位也可在一个月通知期内,将劳动者未休年假、剩余调休等在离职前作出统一安排,避免日后再起纷争。如果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时间仓促,用人单位也配合当即批准其申请,用人单位据此主张未享受完当年度年休假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相信也会得到裁判者的认同。

  作为一项法定福利待遇,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而非是变相补偿劳动者获得额外的工资报酬。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将劳动者的年休假根据实际情况作统筹安排,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同意劳动者即请即休,尽可能将当年度年休假及时使用完毕。事实上,劳动者也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时申请使用,或在劳动关系结束前提出结算方案,而非消极等待,甚至是为了年休假争议,影响到新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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