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不仅仅是张纸,HR稍不注意,企业就可能面临赔偿

2019-03-06 10:24

  金柚网人事资讯:又到了“金三银四”招聘旺季,各个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都应该打起十二分精神,从四面八方笼络人才,为公司增添新鲜血液。

  在招聘中,当有心仪人选时,许多HR会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为候选人发一份offer,表达对候选人的“爱意”。但是,offer可不是随便写写就完事儿,稍不注意,企业就可能面临赔偿。

  由于offer是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候选人签发的法律文件,是企业希望建立聘用关系的要约,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约束。

  那么,只要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企业就应该按照offer的承诺来执行,临时减薪、延长试用期、调换岗位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此时,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大家会有疑问:一份具有要约作用的offer究竟长什么样子?根据《合同法》中要约的相关规定,offer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人力资源”

 

  愿意接纳准员工的意思表示;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要求报道时提供的材料清单;录用通知书的期限,超过时间就视为对方放弃接受;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年假和年终奖;社会保险及福利;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HR最好在offer中列明这些条件:求职者已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真实有效;体检结果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其他相关的未尽事宜,如offer生效前,公司组织架构没有发生变革。

  此外,HR也应该列明企业单方面解除offer的条件,以备不时之需。如用人单位遭遇破产清算、被查封等重大变更;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

  虽然这些事发生的概率很低,但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将条件罗列得清晰一点,对企业和求职者都有好处,尽可能地降低双方经济损失。

  

“人力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企业发出了offer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也就是说,企业执意要撤回候选人已经接受的offer,不仅违背诚信,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企业因毁约offer给候选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相对来说,求职者就比较自由,对于一份offer接受与否,全凭自己意愿。不过,无论是拒绝还是接受offer,求职者都应该向用人单位说明,最好通过回信或者回邮件的方式,告知对方。

  综上所述,offer不仅仅是一张纸,其涉及多方面内容,HR在制定offer时应多注意细节,避免背锅。而求职者入职后,就要看看真实工作是否与offer承诺的一致,避免被坑。

  以上内容来自金柚网,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想知道更多关于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请继续关注金柚网。

声明:本站资讯系本网编辑转载加工后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人事资讯,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