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员工吴某与A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A公司通知吴某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并在离职后向吴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A公司得知吴某去了新单位B公司工作,认为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将吴某诉至法院。
【重要资料】
竞业限制协议有关条款摘要:1.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列明的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竞业限制企业名单(……)》)
【双方辩论要点】
吴某:B公司和A公司没有竞争关系,我没有违反义务。
A公司:但是B公司和C公司有关联关系,是C公司的关联方,C公司是我司竞争对手。
吴某:请问,您是从哪看出来B公司和C公司有关联关系的?
A公司:请看下图——(请注意,这里出现了10家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
B公司与C公司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为C公司的关联方,依据充分,予以维持。但是,吴某继续主张:虽然BC是关联方,但是BC两家公司都不在A公司给我的竞争对手名单上,因此,我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那么,新单位不在竞业限制名单上,吴某是否算违约呢?请看下回分解。